税务总局指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第100/2016/ND-CPstatus2号法令,如果企业在当月/季度同时出口货物和服务,则同时也出口货物和服务。对于内销,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用于出口货物和劳务(包括固定资产)的生产和贸易的进项增值税。

企业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企业增值税申报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收入占企业货物劳务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从上一个退税期到当前退税申请期的纳税申报期。

出口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可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和按收入比例分摊的进项税额)如果与增值税额抵扣后必须为内销的剩余税款3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将考虑退税,最高可退税额不得超过出口商品和服务收入的10%。资料来源:LuatVietna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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