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稅收政策
1. 將符合退稅資格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無需等待整個退稅檔案的審核結果。
稅務總局 2024 年 10 月 31 日關於增值稅的第 4922/TCT-CS 號官方通知
稅務總局收到廣寧省稅務局於 2024 年 9 月 4 日發出的關於增值稅的正式通知(編號 8360/CTQNI-TTKT2)。對此,稅務總局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109年6月13日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76條規範退稅決定權;
根據財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號通知,指導退稅資料處理和業力申請第c點和第d點,第1款,第34條,第5款,第35條辦理退稅文件的措施服務。
依上述規定及指示:
在處理退稅申請過程中,如果廣寧省稅務局確定該稅額符合退稅條件,則符合退稅條件的稅額將退還給納稅人,而無需等待檢查結果。對於需要核對、核實或需要納稅人說明、補充資料的稅額,符合規定條件的,則予以辦理退稅。
2. 該個人已授權本公司代為核定納稅,如發現該個人需向稅務機關直接核定,本公司將不予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同時給予核定。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2024年10月29日第4917/TCT-DNNCN號正式通知
稅務總局收到太原省稅務局於2024年8月20日發出的第3717/CTTNG-HKDCN號正式通知,說明有關個人納稅人(NNT)Nguyen Van Phong先生2023年個人所得稅退稅檔案的問題(Phong先生),稅號:8764028434。
– 2020 年 10 月 19 日頒布的監管發票和單據的政府法令第 123/2020/ND-CP 號第 4 條第 2 款規定:
「第四條 發票、單據的製作、管理與使用原則
2、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繳義務人、收費機構、徵稅機構在徵收稅款、費用時,必須製作扣稅文件,並將稅款、費用收據交到本人。納稅人及其繳納的費用必須依照本令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完整記錄。使用電子發票的,必須遵循稅務機關的標準資料格式。如果個人授權最終確定稅款,則不會簽發個人所得稅扣除文件。
– 在第 8 條第 6 款 d.2 點,政府於 2020 年 10 月 19 日頒布的第 126/2020/ND-CP 號法令詳細規定了《稅務管理法》的多項條款,其中規定:
「d.2)有薪資、薪資收入的居民個人授權組織和個人核定收入,具體如下:
有薪金、工資收入的個人在一個地點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在支付該收入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實際在該地點工作,包括一年中12個月沒有工作的情況。如果個人是根據本條第 d.1 點的規定從舊組織調動到新組織的僱員,則該個人有權為新組織核定稅款。
取得工資、工資所得的個人,在一個地方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在支付該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核定納稅時實際在該地工作,包括在學校連續12個月沒有工作的。年;同時,在其他地方有經常性收入,當年平均月收入不超過1000萬越南盾,如果沒有要求對該收入進行稅務核定,可按10%的稅率扣除個人所得稅。
– 稅務總局2021年3月12日第636/TCT-DNNCN號官方通知和2022年3月24日第883/TCT-DNNCN號官方通知關於個人所得稅最終確定的指導。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太原省稅務局提供的記錄和文件,如果阮文峰先生已授權越南三星電子太原有限公司代其辦理稅款,如果發現阮文峰先生由於與稅務機關直接納稅,三星電子越南太原有限公司不調整個人所得稅結算,同時開立扣稅憑證供Phong先生依規定進行報稅。
3. 個人在核定個人所得稅時可申報額外的家屬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2024年10月23日第7761/TCT-DNNCN號正式通知
稅務總局收到Nguyen Thi Nhu Hoa 女士(ID 8012046444)於2024 年8 月23 日發出的第43087 號文件,內容涉及在2023 年進行個人所得稅最終確定時計算親生子女家屬的家庭扣除額,關於以下問題:稅務總局提出以下意見:
– 財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九條第一款c點和h點規定:
– 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政府命令第7條第4款規定:
– 財政部2022年12月30日第79/2022/TT-BTC號通知第1條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和指示,如果Nguyen Thi Nhu Hoa女士在2023納稅年度沒有為親生子女的家屬計算家庭扣除額,則家屬的扣除額將從她產生贍養義務的月份開始計算。額。
若阮氏如花女士作出不改變納稅義務的額外申報,只需提交第126/2020號法令第七條第四款a點規定的額外申報說明及相關文件./ND-CP。
4. 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內有兩地以上所得,包括當年未按10%稅率扣除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不得授權其他組織或個人核定稅款。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2024年10月25日第4846/TCT-DNNCN號正式通知
稅務總局收到讀者Nguyen Viet Anh(以下簡稱「讀者」)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請願書,請願書編號為PAPKN.20240826.0131。對此,稅務總局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8條第6款d點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經2013年8月15日第119/2014/TT-BTC號通知第二條修訂補充) , 2013 年)。
根據上述規定和指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所得,其中包括尚未按10%的稅率扣除個人所得稅的當期所得,不符合核定納稅資格。 /ND-CP 號法令第8 條第d.2 節d 點第6 款規定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上述政府2020年10月19日。據此,納稅人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當有追加稅款或多繳稅款要求在下一納稅申報期退還或抵扣時)並全額申報。 TT-BTC號通知(經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二條修訂補充)規定,在期間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19/2014/TT-BTC)如上所述。
5. 建設活動發生在總機構所在地省外的,該建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不計入省外建設項目。
稅務總局於 202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的第 4864/TCT-KK 正式通知,涉及確定企業所得稅 (CIT) 分配的問題和建議。
稅務總局收到平順省稅務局於 2024 年 9 月 11 日發出的第 5642/CTBTH-TTKT3 號正式通知,報告問題並建議確定企業所得稅分配。對此,稅務總局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範報稅和稅務原則;
依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四十五條b點規定報稅文件提交地點;
依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11條第2款規定提交報稅表的地點;
根據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2條,詳細說明和指導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地點;
根據108年7月6日頒布越南經濟部門制度的第27/2018/QD-TTg號總理決定;
根據財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號通知第12條規定了確定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原則;
根據財政部2021年9月27日發布的第80/2021/TT-BTC號通知第12條第1款和第2款,規範了有附屬單位、營業地點在非省份的集中核算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分配總部所在地;
根據財政部於2021年9月27日發布的第80/2021/TT-BTC號通知第17條,規範企業所得稅的報稅、納稅計算、稅款最終確定、分配和繳納。
如果企業總部位於平順省以外,根據越南總理2018年7月6日第27/2018/QD-TTg號決定中有關越南經濟產業體系的法律規定從事建築業經營建設活動發生在平順省,這些建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不依照附屬單位和營業地點是生產設施的情況進行分配。財政部第80/2021/TT-BTC號通知第十七條規定。
II. 社會保險
1. 哪些情況可以暫停繳納強制社會保險?
2024年《社會保險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條規定:
1. 暫時停止退休及遺屬基金繳款規定如下:
a) 若雇主遇到困難,必須暫時停產停業,導致僱員和雇主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最長12個月內暫停繳納精神疾病和死亡養老基金。
b) 本條a點規定的暫緩繳費期滿後,雇主和勞工繼續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並支付暫緩繳費期間的補償金。
賠償金支付截止日期為暫停支付結束月份的下一個月的最後一天。賠償金額等於暫停付款月份的應付金額。
2、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職工被暫時留置、暫時停職的,勞動者和雇主將暫時停止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如果員工全額收到拖欠工資,員工和雇主應按照暫停支付月份應支付的金額支付拘留或暫停工作補償金。
3. 政府應詳細說明本條;規範其他暫停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情形。
據此,自2025年7月1日起,暫停繳納上述規定的強制社會保險。
2. 打工可以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嗎?
Ha Minh Chau女士(Long An)簽訂了兼職勞動合約。週女士問,可以購買個人強制社會保險嗎?如果是的話,保費是如何計算的?
對此問題,越南社會保險回應如下:
現行社會保險法並沒有對職工自行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規定。
因此,如果您簽訂勞動合約從事非全職工作,且不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可以聯繫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自願性社會保險。源:Chinhphu.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