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发票
1. 交付不符合规格或质量的货物将导致开具发票调整售价
市税务局于 2024 年 2 月 16 日发出的第 8119/CTHN-TTHT 号正式通知。河内关于处理已开具发票的问题
– 根据政府 2020 年 10 月 19 日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规范发票和文件:
+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错误发票的处理:
“第 19 条. 错误发票的处理
…
2、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不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已发送给买方,买方或卖方发现错误的,按如下处理:
a) 如果买方姓名和地址有错误,但税码没有错误且其他内容没有错误,卖方应将发票上的错误通知买方,无需重新开具发票。单身的。卖方必须根据随本法令颁发的 04/SS-HDĐT 附录 IA 表格,将电子发票有错误的情况通知税务机关,除非电子发票没有税务机关代码,且存在上述错误。尚未将发票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
b) 如果出现错误:税码;如果发票上记录的金额有错误、税率或税额有错误,或者发票上列出的货物规格或质量不正确,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如下:
b1) 卖方开具电子发票以调整有错误的发票。如果卖方和买方同意在开具发票前签订书面协议以更正发票上的错误,则卖方和买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说明错误,然后卖方开具电子发票以调整发票金额。创建的发票有错误
b2) 卖方开具新的电子发票以替换有错误的电子发票,除非卖方和买方在开具发票之前已同意起草书面协议以替换已开具的发票,如果存在错误,则卖方和买方应作出赔偿。明确说明错误的书面协议,然后卖方开具电子发票来替换有错误的发票。
2. 税务总局关于避免非法使用发票和非法使用发票的指导意见
本文件总结了被视为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以及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以帮助纳税人避免违法和处罚。
因此,非法使用发票、单据是指使用下列发票、单据:
– 伪造发票和文件;
– 尚未有效或不再有效的发票和文件;
– 发票在执行期间停止使用,但根据税务机关通知允许使用的情况除外;
– 电子发票未在税务机关注册使用;
– 电子发票没有税务机关代码,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 商品和服务购买发票上的日期自税务机关确定卖方不在主管机关注册的营业地址开展经营之日起计算;
– 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和文件,发票或文件上的签发日期早于确定发票签发人的日期,不在注册营业地址经营或未经税务机关通知的文件。关于开具发票或文件的一方不在注册营业地址开展业务,但税务机关或警察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发票或文件在法国无效的事实。
非法使用发票和文件是指使用:
– 发票和文件未包含规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发票被删除或更正不正确;
– 虚假发票和单据(含有经济运行指标和内容,但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部分或完全不真实的发票和单据);发票未准确反映实际发生的价值或开具虚假或假发票;
– 发票中的商品或服务价值存在差异,或者发票副本之间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偏差;
– 在流通过程中运输货物或使用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发票来证明其他商品或服务时轮换的发票;
– 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证明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或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合法化的发票和文件(税务机关的发票和有权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 税务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认定为非法使用发票和文件的发票和文件。
第125/2020/ND-CP号法令对非法使用发票、单据和非法使用发票、单据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资料来源:LuatVietnam.NET
II. 税收政策
1. 识别在越南没有业务的外国贸易商
工贸部2024年7月22日关于确定不在越南的外国贸易商的第399/XNK-THCS号正式通知
据工贸部称,《对外贸易管理法》第3条和第90/2007/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的“不在越南境内的外国贸易商”的定义仅与法规有关进出口权的认定,即仅适用于需要认定外商进出口权的情况;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包括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35条第1款规定的现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情况。
第 08/2015/ND-CP 号法令是指导海关法的法令。因此,对于根据上述第08/2015/ND-CP号法令的规定出现的与不在越南境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身份识别有关的问题,工业和贸易部已要求海关总署(负责起草第08/2015/ND-CP号法令的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管理要求,研究并明确“外国在越南没有存在的组织和个人”概念的内涵。 ”按照海关法指导企业执行。工贸部对此问题暂未发表评论。资料来源:LuatVietnam.NET
2. 确定出口活动可退还进项税额时的注意事项
税务总局 2019 年 4 月 18 日关于增值税的第 1506/TCT-CS 号正式通知
税务总局指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第100/2016/ND-CP号法令,对于既出口货物和服务又在当月/季度出口货物和服务内销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出口货物和劳务(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当单独核算。
企业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企业增值税申报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收入占企业货物劳务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从上一个退税期到当前退税申请期的纳税申报期。
出口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可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和按收入比例分摊的进项税额)如果与增值税额抵扣后必须为内销的剩余税款3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将考虑退税,最高可退税额不得超过出口商品和服务收入的10%。资料来源:LuatVietnam.NET
III. 贷款
1. 贷款利率超过20%/年可视为高利贷
我借钱给亲戚,手写承诺按时还款。借款人承诺每月支付5%的利息。到现在为止,他们已经迟到了很长时间,我也一直没有收到他们承诺的利息。我想问一下,我是否犯了高利贷罪?
胡志明市律师联盟阮氏金芳律师:
根据越南法律,高利贷是指以超过法定限额的利率提供贷款的行为。具体而言,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规定贷款利率如下:
双方约定利率: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确定。
利率不得超过20%/年:对于无抵押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20%/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约定5%/月的利率,相当于60%/年,这个利率就超过了法律允许的20%/年的上限。因此,本次利率协议可视为高息借贷。
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是否构成诈骗成分、事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定。如果没有获得利润,证明“非法所得”的要素也需要慎重考虑。来源:https://plo.vn
IV. 劳工-就业
1. 企业不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检查(罚款200万至600万/员工,最高不超过一億五仟萬越幣)
根据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22条第2款规定
2. 对每名雇员违规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但对未能为工人组织定期健康检查或职业病检查和检测的雇主处以不超过 7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对组织的罚款标准适用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的罚款标准相当于个人罚款标准的两倍。
V. 社会保险
1. 新规定规定什么是逃缴社会保险的行为?
劳动报社法律咨询室:
2024年《社会保险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39条对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属于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行为:
(一)自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满六十日后,用人单位未办理或者登记参加强制社会保险人数不足的;
(二)按照失业保险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期限届满六十日后,用人单位未登记或者登记应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足的;
(三)登记缴费基数低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工资;
d) 登记工资作为失业保险金缴纳依据的,低于失业保险法规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缴纳强制社会保险之日起六十日以内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强制社会保险登记金额并经主管机关催告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最迟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依失业保险法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登记金额,并依本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本法第 35 条;
g)其他按照国家规定视为逃避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形。
政府对本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有正当理由的,不属于逃避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
据此,自2025年7月1日起,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监管。来源:https://laodong.vn